
探討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77 號判決
政府近年大力推動「職安卡制度」,
並以「持卡合格」作為安全訓練的依據。
但一體適用的職安卡教育無法針對現場實際需求,這樣的政策,正在誤導企業主:
「員工有卡=公司已合格=雇主已盡責」?
結果是什麼?
• 企業不再自辦一般安全衛生教育
• 不再針對現場危害進行告知與訓練
• 不再落實每日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然後職災發生了。
然後法院判刑了。
勞工有經驗、熟悉機台......
• 法院怎麼說?
法院明確指出:
因雇主未教育、未告知、未管理而死亡。
法院判定雇主違法,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整份判決裡,從頭到尾沒有提到職安卡。
因為法院根本不在乎你員工有沒有卡, 職安卡只能證明「曾經受訓」
• 不能證明「雇主已盡教育責任」
• 不能取代「事業單位自辦安全教育」
• 不能免除「雇主的管理義務」
這種政策設計,正在製造三個危險:
1. 企業放棄自辦教育 → 現場危害無人告知
2. 員工持卡上工 → 卻不知道現場風險與防護方式
3. 職災發生 → 雇主仍被判刑 → 因為法院看的是「你做了什麼」,不是「他有沒有卡」
• 職安卡應是補充,不是主體
• 企業自辦教育才是核心,不可被排除
• 政策設計應鼓勵企業落實現場教育,而不是用卡片取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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