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77 号判决
政府近年大力推动「职安卡制度」,
并以「持卡合格」作为安全训练的依据。
但一体适用的职安卡教育无法针对现场实际需求,这样的政策,正在误导企业主:
「员工有卡=公司已合格=雇主已尽责」?
结果是什么?
• 企业不再自办一般安全卫生教育
• 不再针对现场危害进行告知与训练
• 不再落实每日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然后职灾发生了。
然后法院判刑了。
劳工有经验、熟悉机台......
• 法院怎么说?
法院明确指出:
因雇主未教育、未告知、未管理而死亡。
法院判定雇主违法,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而整份判决里,从头到尾没有提到职安卡。
因为法院根本不在乎你员工有没有卡, 职安卡只能证明「曾经受训」
• 不能证明「雇主已尽教育责任」
• 不能取代「事业单位自办安全教育」
• 不能免除「雇主的管理义务」
这种政策设计,正在制造三个危险:
1. 企业放弃自办教育 → 现场危害无人告知
2. 员工持卡上工 → 却不知道现场风险与防护方式
3. 职灾发生 → 雇主仍被判刑 → 因为法院看的是「你做了什么」,不是「他有没有卡」
• 职安卡应是补充,不是主体
• 企业自办教育才是核心,不可被排除
• 政策设计应鼓励企业落实现场教育,而不是用卡片取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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