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办训对象仅限所属员工及承揽人所属劳工,不得对外招生。
事业单位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可自行办理一般安全卫生教育(截录摘要引述条文)
第 17 条
第1项 雇主对新雇劳工或在职劳工於变更工作前,应使其接受适於各该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但其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与变更前相当者,不在此限。
第二项 无一定雇主之劳工或其他受工作场所负责人指挥或监督从事劳动之人员,应接受前项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第 20 条
第一项 安全卫生之教育训练,得由下列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办理:
第八款 事业单位。
第三项 事业单位办理第十七条之教育训练,
应依法设立职业训练机构后,始得对外招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 事业单位对所属员工或其承揽人所属劳工办理之非经常性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事业单位办训请准备课程表相关之训练计画、受训人员名册、签到纪录、师资及课程内容、训练教材,课程纪录保存三年。